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禁)决字[2025]第122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X阳陈述其第一次也是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在2025年4月份,在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威X KTV与朋友李X(身份暂未核实、在逃)一起采用鼻息的方式吸食了毒品“K粉”(氯胺酮)。后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毛发进行检测,结果呈氯胺酮、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尿检报告及照片、毛发检测结果、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