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巷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巷子*******。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13日,违法行为人廖XX组织违法行为人孙XX在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麓谷山湖郡、金山桥街道XX小区附近粘贴涉黄小卡片;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廖XX组织违法行为人张XX在在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XX小区附近、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XX小区附近粘贴涉黄小卡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图片;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