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河)决字[2025]第013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违法行为人刘X向违法行为人张X支付一千元购买毒品,后张X在醴陵上线处购买了价值一千元的麻古和冰毒,当天晚上刘X、张X伙同许洁、喻X在位于渌口镇和城国际小区许X家中吸食了麻古和冰毒。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毛发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