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六)决字[2025]第1371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六都*******,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六都*******。
现查明:2023年3月,肖**在明知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账号为:6221805510003XXX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他人使用该银行卡收取了淮安市受害人吴先肇的被诈骗资金91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报案材料、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肖**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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