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117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伏口*******,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伏口*******。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0时许,康×在娄底市娄星区××酒吧附近和家人搭乘上了一辆出租车,因与司机在行驶路线问题上存在分歧而发生纠纷,之后康×在出租车上拍打了一下司机握着方向盘的手,造成了车辆晃动,干扰了出租车的正常驾驶,之后康×又挥手击打了司机的脸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