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长)决字[2025]第0164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高新*******。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香与李X英是蒸水花苑小区邻居,双方因在小区张贴安装电梯公示情况一事,产生纠纷,随后爆发肢体冲突,李X英头部和耳部有轻微受伤,唐X香腿部也有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指认照片,3、现场监控录像截图,4、伤情照片及医院检查记录,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7、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8、户籍信息,9、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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