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47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现住郴州市北湖区燕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段XX于225年6月28日在郴州市北湖区XX公馆XX楼XX室的家中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5年6月底的一天,违法行为人段XX伙同潘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世界XX楼一房间内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民警提取了段XX新鲜尿液进行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经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段XX无吸毒前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段××、潘××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尿样检测结论送达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