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86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现住邵东市昭阳大道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张XX经营位于邵东市昭阳大道XX号邵东市XX大酒店(招牌名字为:XXX酒店)因违反未成年保护法被邵东市公安局停业整顿2个月并处罚款3.5万元。张XX明知酒店在停业整顿期间,2025年7月11日至7月16日仍安排酒店服务员在酒店大厅上班并接待网上下单的客人并安排客人入住酒店。张XX从2025年7月11日擅自经营至2025年7月16日,2025年7月16日该酒店正在营业时被邵东市公安局宋家塘派出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