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马坡)决字[2025]第1199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生街道普安村3*******,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合*******。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05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田XX、杨XX、陈XX在长沙市芙蓉区XXXX小区XX茶楼二楼小满666包厢,用扑克牌以“双扣”的方式,每把100元,封顶300元的赌注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张X、田XX、杨XX、陈XX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经过及清单;涉案照片;违法行为人田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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