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江)决字[2025]第0566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
现查明:2025年2月28日,违法嫌疑人金×介绍谢×潆向肖×骏购买依托咪酯烟弹,肖×骏、谢×潆、金×等人在江口镇鼎盛宾馆402房间进行依托咪酯烟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现场尿液检测,肖×骏尿液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经询问,金×对其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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