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不决字[2025]第0068号

  违法行为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金慈*******,现住:慈利县紫园江山4*******。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9时至11时许,慈利县零阳街道XX小区部分业主数十人因小区内部配套设施问题在慈利县人民政府大门外,采用拉横幅的方式进行集访维权,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劝解两小时未果,该行为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龙X在现场参与维权活动,没有过激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龙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龙婵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现因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