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20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泽家*******,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泽家*******。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时许,张×伙同史×东从永顺县驾车前往武陵源区,在武陵源区××路、××路两旁停放的车辆反光镜上张贴涉黄小广告,张×张贴涉黄小广告300张左右,史×东张贴涉黄小广告580张左右。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2025年2月8日,张×因介绍卖淫被花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六个月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张×系主动投案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2月8日,张*因介绍卖淫被花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六个月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张*系主动投案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2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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