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玉)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7时左右,在祁东县玉合街道XX小区24栋门口,违法行为人彭XX在卸货时与货车司机王XX因卸货后垃圾清理一事发生争执,在争吵的过程中彭XX动手推了一下王XX胸部,后用右手握拳摁了一下王XX的左脸,王XX被打后报警至我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