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易)决字[2025]第069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泗神*******。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X在湘潭市岳塘区XX镇XX水上乐园外部停车场本人的白色大众(车牌湘XXXXXX)内休息,醒来后发现前面停着一辆黑色吉利越野车(车牌湘XXXXX),为将该车内财物占为己有,临时起意捡起路上的一块黄砖头砸碎黑色吉利越野车主驾驶玻璃,车内200元现金及一个黄色小包占为己有,黄色小包被违法行为人唐XX随手丢弃在路边的草丛中,据黑色吉利越野车车主陈述,该黄色小色品牌系MAC,但无法提供票据,因此该包的真伪需要鉴定。违法行为人唐XX2005年因多次盗窃被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唐X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