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三)决字[2025]第0818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召开组民大会,经各组民讨论决定,本组农田共计128亩,同意将本组除戴××、戴××、戴××3户共计19.26亩(全部由戴××耕种)农田外,其余16户共计108.74亩农田的经营权流转至××镇××村村委会,后××镇月形村村委会将上述农田经营权流转至株洲××××公司,并按100元/亩/年支付租金给××组16户组民。违法行为人戴××以与××镇××村村委会、××组之间存在土地分配、土地租金、农业补贴不到位等问题为由,私自占用株洲××××公司承租的40亩农田,且还损毁株洲××××公司已进行耕种的约4亩农田,违法行为人戴××任意损毁、占用第三人株洲××××公司承租农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株洲××××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申辩 2.证人证言 3.2025年1月20日××镇××村××组会议记录 4.××组土地流转明细表 5.××组组民承诺书 6.土地流转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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