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决字[2025]第133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石家*******,现住湖南省吉首市石家*******。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凌晨50分许,违法行为人吴×通过花小猪平台叫了一辆滴滴车回长沙市开福区××××小区。因吴×不满滴滴司机谢××的服务态度,双方发生争执,到达目的地后,吴×通过暴力拉扯、抓挠等方式拉扯谢××衣服和身体,导致谢××受伤。经鉴定,谢××受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被害人谢××的陈述、到案经过、车载视频、病例资料、伤情鉴定文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