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37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晚袁康星、曹铁军和谢斌斌三人从长沙赶到隆回来收之前伍炎奎从其公司租出去的车,2025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谢斌斌三人先是别停了郭成江驾驶的迈巴赫小车并强行将车开走,车辆被强行开走后郭成江怀恨在心,便纠集郭君红、马辉明去找车。三人在隆回县倍耐力轮胎店门口发现谢斌斌三人,下车后郭君红从地上拿了块木板拦截谢斌斌三人不让其离开,随后郭成江又电话纠集黄芳智和陈*等几人过来,陈*过来后动手打了袁康星几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