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吉)决字[2025]第177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吉庆*******,现住新化县吉庆镇大安*******。
  现查明:谢XX系吉庆镇大安山村五保户,其自2019年起至2023年,从事该村公益岗位,谢XX认为该村支书康XX贪污其4800元的公益性岗位工资。2023年开始,谢XX多次到村部、镇政府等单位反映该情况。2024年5月14日,吉庆镇委员会认定谢XX举报反映的问题失实。村、镇相关职能部门找其做解释工作,谢XX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但谢XX依然不服调查结果,在 2024年6月、2025年6月、7月期间,谢XX多次以口头和打电话给康XX本人和镇干部的方式,威胁恐吓康XX及其家人。2025年7月17日9时许,谢XX在吉庆镇大安山自己家中,再次拨打报警电话,扬言要杀死康XX的儿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通话录音、情况说明、前科处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