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刑)决字[2025]第0581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马江*******,现住湖南省茶陵县炎帝*******。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XXX因与他人经济纠纷至派出所咨询,其间,违法行为人XXX见被害人XX华为手机随意摆放在接处警前台电脑旁,趁值班民辅警不注意时,抱有侥幸心理偷偷将被害人XX的手机藏进裤袋,随即逃离现场。XX发现后电话通知XXX投案,XXX知晓偷盗手机一事败露随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违法行为人XXX如实交代了其违法行为,并认错认罚。经查,被害人XX被盗手机价值约为1000元(仍待价格认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受害人的询问笔录;3.现场监控视频;4.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