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1329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童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童市*******。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3点许,违法人员钟××为图财,窜至长沙市开福区××××门面,使用钳子将门面内长度为25.2米的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后以200元销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缆线被盗时价值61元每米,共价值1537.2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钟××的陈述;2、被害人的陈述;3、到案经过;4、视频侦查报告;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6、价格认定书;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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