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城西)决字[2025]第0284号
被处罚人T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
现查明:2023年胡×飞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缅甸籍女子THAN ××× PHYO,2023年11月18日缅甸籍女子THAN ××× PHYO通过入境证件在云南入境口岸入境,停留时效7天。缅甸籍女子TH***入境中国后,胡×飞把他接湖南省新田县龙泉街道××岭村2组居住,后两人在2025年01月30日生育一名男婴胡×熙。THAN ××× PHYO的入境证件于2023年11月24日到期,THAN ××× PHYO未去续签,THAN ××× PHYO在中国非法居留612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入境证件、缅甸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TH***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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