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河)决字[2025]第0991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河伯乡峦山*******,现住邵阳县河伯乡峦山*******。
现查明:2023年12月份的一天至2025年7月16日,违法人易××在湖南省邵阳县河伯乡峦山村(现为上阳村)×组××号“××超市”二楼卧室内以开“地下六合彩”码单的形式参与赌博,每期开的“码单”金额为3000元人民币至7000元人民币不等,将开的“码单”以微信的方式发给上线老板,非法获得百分之十的返利,非法获利总金额约十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及辩解、同案人的供述、到案经过、微信账单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资料、账本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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