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2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合*******,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合*******。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8时许,张×波为了节省保险费用,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导游证(导游证号:DMV8749Y)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带同学进入景区,未获利。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鉴定,张×波所持有的导游证(导游证号:DMV8749Y)为假的导游证,张×波无导游执业资格。张×波的行为已构成使用伪造证件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十二、1、(1)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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