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73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新邵县坪上镇三溪*******。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KE7939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新邵县坪上镇时荣桥村驶往冷水江市毛易镇,9时45分许,途经新邵县坪上镇邵阳北站站前路路段时,被新邵县交警大队坪上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周**体内乙醇含量为47.1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周**分别于2024年4月22日、2024月10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邵县交警大队、冷水江市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其行为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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