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云)不决字[2025]第0154号
违法行为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龙驹镇玉合村3组*******,现住:龙驹镇玉合村3组*******。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方XX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从岳阳洞氮出发,行驶至岳阳市云溪区坪田村时,来到一处废弃民房内,看到墙壁上有一些未被拆走的电线,遂产生将这些电线盗走卖钱的想法,后方XX利用车上携带的一把斧头凿打电线开关处的墙面,凿了一会后,把墙面里一根电线扯了出来,在准备离开时被前来的村干部现场抓获,方XX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经岳阳市云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根电线价格不予鉴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方思军盗窃的财物价值不大,且属于盗窃未遂,情节特别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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