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城)决字[2025]第071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金江*******,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金江*******。
现查明:20XX年X月XX日凌晨X时许,何X波、罗X(在逃)和颜X峰(在逃)在临武县XX小区X栋楼下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湘LXXXX的红色男士摩托车,三人便决定盗窃该摩托车。随后罗X和颜X峰将该摩托车推至附近的巷子,何X波尝试搭线,在一番尝试后将摩托车成功启动。启动摩托车后何X波骑着被盗摩托车载着罗X和颜X峰在临武县内到处逛,并骑着该摩托车前往金江镇,后20XX年X月XX号时何X波又将被盗摩托车放回临武县XX小区X栋楼下。经审讯,何X波对自己盗窃摩托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何X波的供述与辩解 2、朱X凤询问笔录 3、现场指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照片 4、现勘材料 5、何X波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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