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南)决字[2025]第0867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黄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违法行为人廖xx至四川省成都市购买了一把气枪,后将气枪携带回长沙市天心区气象xx家中,2025年6月20日在家中被查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违法行为人廖xx所持有的气枪为枪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xx的陈述、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