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72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23时许,雷X在史X家讨要工钱时,双方发生口头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打架事件。并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雷X的陈述与申辩、史X的供述、欧阳X兰、何X、雷X的证言证词、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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