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菜)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颜**于2025年7月15日10时许到菜花坪镇刘刚开设的无名商铺内偷盗了一条硬中华,2025年7月15日14时许到菜花坪镇刘刚开设的无名商铺内偷盗了三条香烟(一条蓝带细枝芙蓉王、一条红宝石芙蓉王细枝、一条泰山心悦),偷盗完以后将香烟售卖到了攸县县城秋艳名烟名酒店,硬中华售卖300元,其于三条(一条蓝带细枝芙蓉王、一条红宝石芙蓉王细枝、一条泰山心悦)共计430元,合计获利赃款730元。
  以上事实有视频监控、询问笔录、赃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