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决字[2025]第0997号
被处罚人HN***,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
现查明:2025年1月份,HN***(中文名:列伟乃)以到中国打工为目的,未持有任何有效出入境证件,从缅甸入境中国云南瑞丽,被“王传松”带至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非法居留约两个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自述表以及HN***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HN***的行为构成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HN***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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