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三)决字[2025]第082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毛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毛田*******。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某在岳阳楼区岳阳大道××家属区内偷开一辆牌照为湘FF×××××的比亚迪汽车,周某驾驶该车在杭瑞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被偷开的机动车严重受损。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周某因盗窃于2025年6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录像截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六在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