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高)决字[2025]第1787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现住长沙市天心区黑石*******。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4时57分许,彭x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AD22xxx小型汽车(非营运),行驶至杭长高速754km+500m(东往西,长沙县星沙镇境内),处时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高速交警星沙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彭某学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前科记录、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系统查询件、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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