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100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
  现查明:2025年2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彭X华在新化县吉庆镇塘井村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一次;2025年3月初,违法行为人彭X华在新化县吉庆镇“苏X为”老家厕所,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一次。2025年7月16日,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彭X华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违法行为人彭X华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的彭**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