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郴州市北湖区石盖*******。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4时19分许,谢**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L2993H的轻型普通货车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共建东路路段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谢**现场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值为92mg/100ml,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谢**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70.10mg/100ml。再经警综平台查询,谢**于2021年3月12日在国道107城前岭加油站路段因醉酒后驾驶湘LZ0716号小型普通客车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并处罚,故此次违法行为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3、查获经过 4、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5、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6、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 7、询问笔录 8、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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