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禁)决字[2025]第1226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小水*******,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小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谭*自2025年2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其最近一次吸毒是2025年3月份其一个人在小水镇一山上自己车上吸食了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有谭*的询问笔录,湖南大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