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小溪*******,现住湖南省邵阳县小溪*******。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03时许,刘某驾驶湘ASHXXX小型汽车在北塔区西湖桥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因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未成功,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33.37mg/100ml,经核查,刘某曾在2020年9月1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2.查获现场照片与抽血照片 3.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 4.当事人询问笔录 5.公安内网查询的当事人信息 6.当事人社区提供的家庭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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