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7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长阳铺镇岭*******,现住邵阳县长阳铺镇岭*******。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罗××在罗老板(未到案)的雇佣下,以一百元一天的报酬,于邵阳市北塔区××社区××栋××楼的门面中为赌博人员在打鱼机上下分提供帮助,该打鱼机通过扫码的方式上分,比例为10元人民币兑换1万积分。在赌博人员需要在该打鱼机上分进行赌博时,违法行为人罗××收取他人现金,再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帮助他人进行上分赌博。在2025年6月中旬至7月16日期间,共计帮助他人扫码上分赌博881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视频截图、微信流水、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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