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交)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郴州市汝城县附城*******。
  现查明:2023年9月29日9时45分许,范××驾驶悬挂湘L6Y×××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汝城县卢阳大道行政中心出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呼气酒精检测,事发时范**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询,2017年5月23日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汝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人员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处罚决定书(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