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刑)决字[2025]第0674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0时许,违法人员雷某自认为派出所民警处理雷某某等人殴打案中偏袒对方,于是其在桂阳县XX局XXX院内对处理案件的民辅及其家属进行辱骂及恐吓。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雷*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