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青)决字[2025]第0866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清塘镇*******,现住湖南省道县清塘镇*******。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下午18时许,违法行为人蒋xx骑行电动车前往长沙市天心区xxx院送外卖,送完外卖后,在长沙市xxx门卫室后放外卖处,将周x放在此处的尊宝披萨外卖盗窃拿走,后将外卖带回至家中自己食用。
2025年x月xx日违法行为人蒋xx因盗窃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3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xx的陈述;受害人周x陈述;视频监控;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违法前科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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