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朱***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我局民警在对荷塘区石×路海×酒店×楼马×足×娱乐城进行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马×足×娱乐城:一、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30天的监控录像资料,配备有安保资质的保安;二、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单及营业工作日志;三、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限入的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截图、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