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治)决字[2025]第0706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沿*******,现住沅江市黄茅洲镇沿*******。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邹XX的信访诉求,在各级政府部门明确答复下,仍然不听政府工作人员的多次劝阻,于2025年6月18日在国家信访总局越级上访登记,严重扰乱当地政府单位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益阳市驻京办建议函、相关信访回复资料与信访问题处置方案、维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政府建议函、相关工作照片以及前科劣迹等证据证实。
2013年4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3年11月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11月1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3年6月2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4年7月1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扰乱单位秩序,经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劝阻的,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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