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新)决字[2025]第0434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莫某和于2025年7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与Son 某knim于202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一直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xxx村以夫妻名义生活,但Son 某knim没有合法手续,容留Son 某knim非法居留5个月。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莫**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