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下午,在××县××镇××村××组周×英家旁的公共小路处,肖×英为方便自己通行,让挖机师傅廖×军铲来一斗水泥砂浆放于公共老路台阶旁的斜坡处,后周×英来到现场与肖×英发生争吵,廖×军遂又铲来一斗水泥砂浆并劝双方不要争吵。肖×英使用锄头将水泥砂浆整平,周×英看到后也拿锄头将堆积的水泥砂浆扒至靠近自家斜坡处,肖×英见状拿来一把铁铲将周×英堆砌在斜坡的水泥铲除,周×英也用锄头将肖×英的整平的水泥砂浆扒除;在争吵中,肖×英用铁铲铲击在周×英的右小腿处及用铁铲甩打在周×英的左侧手臂处,后经洞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英系左上肢、右下肢软组织擦伤,构成轻微伤。经查,周×英已年满六十周岁。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肖×英的陈述与申辩;2、被侵害人周×英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周×英伤情鉴定意见;5、周×英受伤照片;6、到案经过;7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