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海)决字[2025]第0180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泥江*******,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泥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早上,违法行为人张X在XX公馆一楼大厅打了刘X英脸上几下,刘X英脸上没什么伤,本人认为不需要做伤情鉴定,也不接受调解。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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