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庆)决字[2025]第0549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违法行为人邹××通过一自称可贷款陌生电话,联系贷款事宜,后以微信联系的方式办理贷款,对方以提高银行流水为诱导,要求违法行为人邹××出借浦发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17×××245383)用于流转资金。违法行为人为了贷款,明知出借银行卡违法的情况下,仍在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0日,帮助对方流转了7笔诈骗资金,共计76000元。其中2025年6月20日由阿不××××合提的银行账户(账号: 621700×××458279)转入的20000元是受害人阿不××××托合提在新疆和田市公安机关报案被诈骗的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银行流水、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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