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6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龙潭*******,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龙潭*******。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晚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伙同姜勇(暂未到案)二人商量去汉寿县龙潭桥镇石板滩社区益常高速项目部实施盗窃,当晚8时许,李*使用自带的螺丝刀撬开了该益常高速项目部的三间办公用房,并从撬开的房间内将一盆发财树盗走。姜勇从该项目部内盗窃了两张木床及两张床垫。2025年7月17日,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书证、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李*陈述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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