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安)决字[2025]第0366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雪峰*******,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雪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3时许,汤x窜至洪江市安江镇xxx停车场盗窃了向x勇红色三轮摩托车上的一个千斤顶及两个扳手。
  以上事实有汤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汤*202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