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0时许,柳叶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谭××有非法使用“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行为,经传唤当事人进行询问,谭××通过刘××收购秦××电话卡后,利用手机上的“PJ”APP软件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第三项“(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证据等证据证实。
2024年4月23日,因诈骗罪被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大西门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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