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岩)决字[2025]第0166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谭X和“海X”系工友两人在浙江省钱X区打工,住在一个宿舍。2025年1月19日,“海X”问违法行为人谭X借用银行卡,违法行为人谭X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前提下,在浙江省钱X区宿舍内将其于2022年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623038XXXXXX9805810出借给其工友“海X”用于收款,2025年1月20日,违法行为人谭X的银行卡收到“包X鹏被诈骗案”的涉案资金2946元后,立马将该笔涉案资金通过微信转给了“海X”微信。后“海X”将该笔资金原路退回,要违法行为人谭X取现,因为谭X的银行卡当天限额3000元取现不了,于是又将该笔2946元通过微信转给“海X”微信。违法行为人谭X和“海X”系工友,所以出借银行卡给“海X”未收取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南京市公安局线索材料、银行流水、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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